裝修延誤拒交回單位 淺水灣洋房業主入稟索償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8/13 15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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麗景花園洋房業主入稟高院向設計公司索賠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位於淺水灣麗景花園洋房業主於前年與設計公司簽訂合約,以兩個月時間進行設計,裝修施工期為1年,擬於今年10月底完工。惟業主發現負責的設計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擬定工序,並於業主不知情下擅自,更換負責項目的總設計師及項目經理,業主於今年4月表示不再與對方合作,設計公司於今年5月停工,業主則要求對方提供已完成之工序詳情、工程延誤原因及開支。業主並去信指對方毀約,以及未有搬走放置於單位的裝修工具等,拒絕交回單位。業主遂入稟高院要求該設計公司移走單位內所有工具及交回單位,並就違反合約作賠償。

原告揚威太平洋有限公司;答辯人基協設計有限公司,前稱基爾貝納有限公司及朗科建藝設計有限公司。入稟狀指,原告為淺水灣麗景花園一洋房業主,去年8月與答辯人簽訂設計及裝修合約,整個項目估計約須1,550萬,而答辯人則就專業設計及項目管理服務分別收費30萬及7萬,並定於去年8月至10月為設計階段,同年10月至今年10月則施工,合約訂明裝修日程,所有工程須於今年10月底峻工。

入稟狀指,合約訂明工程須準時完成,以及不能更換項目管理團隊主要人物,若合約終止,答辯人須交回單位予原告。入稟狀指,答辯人於原告不知情下更換總設計師及項目管理經理,裝修工程亦嚴重延誤。

入稟狀續指,原告於今年4月發現答辯人匯報「玄關鞋柜弓字鐵架,開牆身門位工程師費用」已完工,惟原告指從沒有這欄目出現,並要求對方解釋但不果。原告指於同月底對答辯人服務感到不滿及失去信心,認為對方不能如期完工,雙方不能再合作。

原告指答辯人於翌月停工,原告透過律師去信指答辯人違反合約,並一直將工具放置於單位內,至今仍未搬走,原告已知會答辯人將另覓承建商裝修,要求答辯人搬走工具等雜物。惟答辯人回覆指除非原告承認違約,否則不會搬走有關物件。原告指曾就工程向答辯人支付共390萬,惟於今年6月聘請顧問及公正行公司,評估已施工項目價值約為199萬,即原告多付答辯人逾190萬。原告要求法庭頒令答辯人須搬走單位所有工具,或原告有權搬走有關工具,並要求答辯人就違約作出賠償。